施耐德电梯和施耐德电气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作为普通公众来讲可不这么认为,一看这个名字,多数人都会以为施耐德电梯是施耐德电气的关联企业,即便价格高点也愿意买这个牌子的电梯。
当然,这也是施耐德电梯公司成立时起这个名字的原因。不仅名字叫施耐德,而且申请了schneider-elevator. cn和 schneider-elevator. com两个域名,傍上施耐德这个知名品牌,企业自然发展不错,成立10多年,累计销售收入达8亿元(法院认定)。
于是施耐德电气不干了,起诉施耐德电梯商标侵权,企业字号及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1244474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5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第9类“施耐德”构成驰名商标,被告施耐德电梯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将“施耐德” 用于企业名称以及使用相关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定2011 年至今施耐德电梯公司营业收入达8亿元......根据电梯行业相关公司的年报,行业平均毛利润为29%,扣除相关费用,利润率也应该高于5%,故确定施耐德电梯公司的利润率应不低于 5%。品牌贡献度方面,结合本案实际及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确定品牌贡献度占比50%(品牌贡献度的意思就是用施耐德这个名字增加了50%的利润,如果不用这个名字会少赚一半),以上计算得出数额为2000万元,再依法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最高三倍),最终确定施耐德电梯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0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施耐德电梯公司属于以侵害涉案权利商标及 “施耐德” 字号为业的企业,在确定侵权获利时更应参考毛利率,而不是营业利润率......电梯行业上市公司年度平均毛利率为29%,按其从低主张的20%计算,侵权获利达1.18 亿元;如果按施耐德电梯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的平均利润率5%计算,侵权获利亦有2955 万元等。
2024年2月7日,江苏高院就“施耐德电气”诉“施耐德电梯”案作出(2021)苏知终19号二审判决,维持苏州中院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赔4000万元的一审判决。
来源:搜狐